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
2012-03-01发布 2012-04-01实施
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
目次
前言
1 范围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3 术语和定义
4 尾矿堆场设计
5 堆场工程建设
6 堆场生产运行
7 堆场安全检查
8 堆场关闭
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
前言
本标准按照GB/T 1.1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:山东金属学会、山东乾舜矿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山东兴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。
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:济南钢城矿业有限公司、莱钢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、山东金岭铁矿、莱钢集团鲁南矿业有限公司、山东华联矿业股份有限公司、济南斯泰普咨询有限公司、鲁中矿业有限公司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邹仲琛 张相军、石绍海、张作金、冯婕、高泽富、李云修、类树松、张省军、张龙平、刘圣刚、赵贵军、亓中华、苑光国、张文哲。
金属矿业尾矿干排安全技术标准
1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金属矿山选矿尾矿干排生产作业、安全管理和堆场关闭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的生产作业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。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、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
YS 5418 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
3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 尾矿
本标准所述尾矿是指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,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用成分含量最低的细粉状物料。
3.2 干尾矿
尾矿经浓缩、脱水工艺处理后得到的水分不大于25%且可以采用车辆、胶带输送机输送的尾矿。
3.3 尾矿干排
以车辆、胶带等方式运输,在固定场所按技术规范将干尾矿进行排放、堆存的作业过程。
3.4 尾矿堆场
集中存放干尾矿的场所。
4 尾矿堆场设计
4.1 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。
4.2 在尾矿堆场设计中,应对尾矿的干堆、湿排方式进行安全管理、技术经济对比,尾矿库须采用平地式四周筑坝时,应优先选择干堆方式。
4.3 尾矿堆场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:
——应符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要求;
——不应选在自然保护区、名胜风景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;
——不应位于最高洪水位之下的河滩或最高潮水位下的海滩上;
——不应压覆地下资源;
——不占或少占耕地、林地;
——不宜位于工矿企业、大型水源地、村镇居民区、铁路等重要设施上游;
——不宜位于工矿企业、村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;
——不宜位于地质构造复杂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;
——属于GB 18599规定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尾矿进行堆场选址,应选在防渗性能良好的地基上,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.5m;不应位于主要水源地上游。
4.4 尾矿堆场选定后,应进行专门的工程、水文地质勘察。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,应采取有效措施。
4.5 尾矿水分含量、堆存工艺、堆存顺序、堆场的结构要素、阶段高度、总堆置高度、安全平台宽度、尾矿碾压要求、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,均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。
4.6 当尾矿属于GB 18599规定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,且堆场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大于1.2×108cm/s时,堆场底部应采取防渗措施,对渗出的污水应采取收集、处理措施,达标方可排放。
4.7 堆场排水系统
尾矿干堆场内需设置排水系统,并依据计算的汇水面积、汇水量结果确定排水能力。排水系统的形式及排洪方式应根据所处地质环境及地形条件确定。当堆场四周可能汇集水时,应在外围设置防、排洪设施。
4.8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堆场及排洪系统应按抗震标准进行设计。
4.9 堆场堆积体高于地基5m的尾矿堆场应进行稳定性分析。
5 堆场工程建设
5.1 对于不含有毒物质的干尾矿,宜优先用于填充废坑并覆土造田。剩余尾矿应建场堆存,禁止随意堆放。
5.2 应将尾矿堆场底部的植被、腐殖质、松散土进行清基处理。堆场底部地质条件应稳定,遇特殊地质条件,应进行相应处理。
5.3 堆场基础和排洪系统应按YS 5418施工、验收。
5.4 堆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,应采取措施将水引出。
5.5 对于有防渗要求的堆场,底部宜铺垫一层抗风化的废石,以便提高滤水效率,并按YS 5418施工、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。
6 堆场生产运行
6.1 尾矿运输
6.1.1 车辆运输
6.1.1.1 车辆堆存作业时,应有专人指挥。指挥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,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业。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堆存作业区,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、车辆、机械等应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。
6.1.1.2 车辆进入堆场应限速行驶,距离堆存工作面50~200m时,限速16km/h,50m范围内限速7 km/h;堆存作业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警示牌等安全标志。
6.1.1.3 堆场作业区内因烟雾、粉尘、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、大雪、大风等恶劣天气时,应停止运输及堆存作业。
6.1.1.4 堆存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,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。夜间无照明禁止堆存作业。
6.1.1.5 堆场作业区应配备质量合格、适应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(不少于4根)、大卸扣(不少于4根)等应急材料、工具等。
6.1.1.6 堆场作业区应配备通讯工具。
6.1.2 胶带运输
6.1.2.1 胶带输送机操作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。
6.1.2.2 胶带输送机应具有防止逆转、胶带撕裂、断绳、断带、跑偏及脱槽的设置及措施;应设有制动、胶带和滚筒清理、联络信号、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。
6.1.2.3 胶带输送机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:
——人员不应乘坐、跨越、钻爬胶带输送机,不应运送尾矿以外的其他物料;
——输送带、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,应及时停车清除;
——运行中的胶带输送机,不应进行检修、清扫和注油,不应用手触摸运行中的胶带、托滚、首、尾轮等传动、转动部件;
——更换栏板、清扫器(刮泥板)和托辊时应停车、切断电源方可进行,并设有专人监护;
——胶带输送机不能启动或打滑时,严禁用脚蹬踩、用手推拉或压杠子等不妥当办法处理。
6.1.2.4 在人员需要靠近的传送胶带区段应设置防护栏。
6.2 尾矿堆存
6.2.1 堆场作业应按设计顺序要求分层堆存,按堆场设计结构设置平台,平台应平整。场内堆存线应整体均匀推进,坡顶线应呈直线形或弧线型,堆存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%~5%的反坡。
6.2.2 堆场反坡不符合规定、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正常沉降时,应禁止车辆进入该区作业。待安全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,方可恢复堆存作业。
6.2.3 应按设计顺序堆放尾矿。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平整作业时,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。
6.2.4 推土机整平
6.2.5 禁止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堆尾矿。
6.2.5.1 推土机应在稳定的平台上作业,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。
6.2.5.2 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应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。
6.2.6 挖掘机整平
6.2.6.1 堆场的坡面角不得大于60°,严禁超挖。
6.2.6.2 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:台阶高度10m以下不小于6m;台阶高度11~15m不小于8m;台阶高度16~20m不小于11m;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。
6.2.7 堆存过程中,应严格控制尾矿水分含量,低于设计浓度的尾矿禁止入场。未经论证和批注,禁止增加边坡角度和台阶高度。
6.2.8 极细粒尾矿不宜堆放于堆场底部,也不宜集中堆放于某一区域。
6.3 堆场维护
6.3.1 堆场表面干燥出现扬尘时,应喷雾降尘。
6.3.2 及时对堆存场周围及最终边坡进行绿化。
6.3.3 堆场内不应积水,台阶式堆场顶面应采取排水措施,堆场台阶应向内倾并设置排水沟将雨水引出,防止雨水冲刷坡面。
6.3.4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堆场,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应急预案。
6.3.5 地震后,应对堆场及排水系统进行巡查和检查,对遭遇破坏的堆体和排水系统以及其它设施应及时采取修复和加固。
6.3.6 堆存量达到500万m3或堆场高度达到30m以上的堆场应每季度进行堆体安全监测。
7 堆场安全检查
7.1 堆场安全检查
7.1.1 堆场稳定性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:堆场现状、变形、裂缝、滑坡现象以及其它异常情况。
7.1.2 检查堆场参数
7.1.2.1 测量各类型堆场段高、排尾线长度,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。实测的排尾参数应符合设计参数,特殊地段应检查是否有相应的措施。
7.1.2.2 测量各类型堆场的反坡坡度,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,测量精度按生产测量精度要求。实测的反坡坡度应在各类型堆场设计规定范围内。
7.1.2.3 采用挖掘机排尾时,应测量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距离,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;各参数应满足本标准6.2.6.2的要求。
7.1.2.4 推土机排尾时,测量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距离,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;安全距离应大于设计要求。
7.1.3 分析堆场变形、裂缝的发生原因。堆场出现不均匀沉降、裂缝时,应查明沉降量,裂缝走向及长度、宽度以及引起的沉降原因,判断危害程度并采取安全措施。
7.1.4 检查堆场滑坡。堆场发生滑坡时应检查滑坡位置、范围、形态和滑坡的动态趋势并分析原因。
7.2 堆场排水防洪系统安全检查。
7.2.1 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:构筑物有无发生变形、移位、损毁、淤堵、跑漏等异常情况,检查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。
7.2.2 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:截洪沟断面尺寸,沿线山坡滑坡、塌方,护砌变形、破损、断裂和磨蚀,沟内物淤堵等。
7.2.3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: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,制定应急救援预案;疏通堆存场内外截洪沟,详细检查排洪系统的安全状况;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,落实应急救援措施;及时了解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,确保堆场道路、通讯、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。
7.2.4 汛期应对堆场、排水系统构筑物、截洪沟进行巡查,发现问题及时修复,防止发生安全事故。
7.2.5 汛期过后应对排水构筑物、堆场边坡进行全面检查与清理,发现问题及时修复。
8 堆场关闭
8.1 堆场关闭前,必须整理堆场资料,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现状安全评价,并编制堆场关闭设计。
8.2 堆场资料应包括:堆场设计资料、堆场最终平面图、堆存量及尾矿主要成份、堆场工程水文地质资料、堆场安全稳定性评价资料、堆场复垦规划资料等。
8.3 堆场关闭设计应包括:关闭时的堆场平面图、关闭时堆场安全稳定性措施以及堆场绿化、复垦规划实施方案等。
8.4 堆场最终境界安全稳定性不符合安全条件的,评价单位要提出治理措施建议;企业应按关闭设计进行治理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、批复、备案。
8.5 关闭后的堆场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,破产企业关闭后的堆存场,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。关闭后的堆场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,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,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。
附录A
(资料性附录)
本规范用词说明
A.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,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:
——表示很严格,非这样不可的用词。正面词采用“必须”;反面词采用“禁止”。
——表示严格,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:正面词采用“应”;反面词采用“不应”。
——表示允许稍有选择,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:正面词采用“宜”或“可”;反面词采用“不宜”。
A.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、规范执行时,写法为“应符合……的规定”。
ICS 73.010
D 01
DB37
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/T 2041-2012